HR勞資實務 用人方解聘補償應該是多少
原以為篤定勝訴的官司,最后結果卻出乎意料。說起自己這番經(jīng)歷,萬先生有些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
萬先生告訴記者,他原是一家國企的銷售主管,2001年10月,一家獵頭公司找到他,希望他去一家外資公司工作。經(jīng)過一番接觸,萬先生對這家公司提供的職位和薪酬感到很滿意,于是決定跳槽。2001年12月,萬先生正式進入該外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家外資公司工作不久,萬先生就以頗為突出的工作表現(xiàn)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認可。而萬先生自己也因為這份工作獲得的成就感和薪酬待遇而深感滿意。日子就在快樂而忙碌的工作中很快逝去。
2003年12月31日,萬先生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續(xù)約,但直到2004年2月中旬才將續(xù)簽合同文本交給萬先生,看到公司變更了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款,萬先生提出異議并拒絕簽字,幾個回合的交涉最終雙方不歡而散。2004年2月23日,公司向萬先生發(fā)出解聘通知:“公司與您簽訂的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公司已將新的勞動合同文本送達您數(shù)日,由于您至今不愿與公司簽訂新合同,公司將不再保留您目前的職位。您的工資將發(fā)到2月27日,為您辦理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將繳至2月底。”
萬先生認為這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交涉無果,于是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800美元的標準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替代金和3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在仲裁庭的審理中,公司方辯稱,雙方2001年12月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工資協(xié)議,工資協(xié)議是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附件,該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公司每月支付萬先生人民幣工資為2000元。雙方因對續(xù)簽合同的內容協(xié)商不成,雙方勞動合同屬終止,所以無需支付申訴人經(jīng)濟補償金。
萬先生回憶說,公司方對于他工資數(shù)額的辯解令他非常意外,因為簽約前雙方已約定月薪600美金,而公司方稱工資是分兩部分發(fā)放,所以對于 雙方簽訂的工資協(xié)議他也就沒在意。幾年來,每月工資除公司直接發(fā)放的人民幣外,其余部分則是通過香港花旗銀行外幣匯票支付?!皫啄陙硪恢边@樣拿工資,每月總額都是800美金,所以公司的說法讓我非常吃驚,可是,我是有口說不清,我拿不出證據(jù)。至此我才明白,公司蓄意設下了陷阱?!敝俨米罱K裁決:公司支付萬先生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人民幣2000元。其他仲裁請求,則不予支持。
對仲裁結果,萬先生表示不滿,遂就原請求向區(qū)法院起訴。他開始四處搜尋證據(jù),翻箱倒柜找出了一張當初公司發(fā)給的勞動合同附件《待遇表》,上面寫明他的月薪總額為800美元,其中人民幣2000元,美元559元。還找到了以前的三位同事向法庭作證,證明公司的工資正如萬先生所述是兩部分發(fā)放,人民幣由公司在每月30日支付,外幣工資則通過香港花旗銀行開具的匯票于次月初支付。同時萬先生還提供了香港花旗銀行的匯票復印件及外幣一本通等。
庭審中,公司方對于這些證據(jù)一一予以否認:原告提供的《待遇表》打印件,僅有原告簽字,無被告單位蓋章,非被告提供,而由雙方簽字蓋章的《工資協(xié)議》明確約定月薪為人民幣2000元;三位離職員工的證詞與事實不符;至于銀行匯票,不是本公司匯出,與本公司毫無關系。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萬先生在勞動期滿后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形成了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但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萬先生,所以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替代金。同時,因終止合同是公司提出的,所以萬先生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請,可予支持。
但由于萬先生提供的《待遇表》為打印件,上面沒有公司的蓋章,所以法院無法確認其為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而原告每月獲得的花旗銀行559元美元匯票的支付單位為香港的一家公司,和被告所在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被告未舉證證明所在公司委托香港那家公司支付原告工資,也未證明匯票上的英文簽名即為其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三位證人的證詞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故原告要求以800元美金支付替代金和補償金的訴請因證據(jù)不充分難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方以工資協(xié)議中約定的2000元人民幣工資的標準支付萬先生一個月工資的替代金和3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補償金,案件受理費和仲裁費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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