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違合同 得賠五萬元
5萬元,這可能是一名跳槽英語教師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的代價。
9月5日,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于違反合同,英語教師王女士賠償原單位5萬元人民幣,并承擔2060元的訴訟費用。
合同中是有承諾的
2004年11月,王女士到大連西崗新大陸培訓學校競聘幼兒英語教師,學校先和她簽訂了《新大陸幼兒英語師資培訓協(xié)議》,同時為她支付了2350元的培訓費。
培訓后,雙方簽訂了《新大陸專職教師聘用合同》,合同規(guī)定,學校聘用王女士為專職英語教師,試用期兩個月。
為了互相約束,新大陸學校和王女士還在合同中作了特殊規(guī)定。學校要求,如果王女士從事兼職工作,需要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才可進行;王女士也向學校作出了特別承諾:假如本人在將來無論何種原因離職新大陸,在離職兩年內,決不會前往與新大陸有過業(yè)務往來的幼兒園工作(包括兼職),否則,本人愿意賠償新大陸不少于5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違反合同會被起訴的
令新大陸學校想不到的是,2005年7月,王女士突然提出辭職,到大連另外一家幼兒園當教師。
而這家幼兒園,就是雙方合同中約定的“與新大陸有業(yè)務往來的幼兒園”。
據新大陸學校在法庭上介紹,王女士在新大陸從事劍橋國際兒童英語的教學活動,2005年6月,她先后兩次被派到另外一所幼兒園講授劍橋國際兒童英語,當時新大陸正在和這個幼兒園商討派遣英語教師的事情。2005年7月份,王女士突然提出辭職,到那家幼兒園當起了專職英語教師,也是教劍橋國際兒童英語。因此,新大陸有理由認為,王女士泄露了新大陸的教學秘密,給學校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她必須按照合同上的承諾,賠償新大陸5萬元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你得賠
面對5萬元的賠償要求,王女士則認為,她并沒有違反和新大陸所簽的合同,她的承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無效的,因此不同意新大陸的賠償要求。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王女士和新大陸簽訂的聘用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一份有效合同。
最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女士賠償原告新大陸學校經濟損失5萬元,并承擔2060元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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