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殘遭解雇獲賠款三萬
員工為獲得準假,用小刀劃傷自己的手臂。公司認為員工此舉構成暴力威脅,遂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將員工辭退。員工的行為是過激?還是違紀?公司以此為由開除員工有沒有法律依據(jù)?記者昨日獲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名員工的行為確實不理智,但不構成違紀,公司需為開除她的行為支付賠償金。
為獲準假
員工以刀自殘張×鈺在東莞市長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任職財務兼翻譯。去年8月11日上午8時30分,她因名譽權糾紛 案件作為原告需出庭訴訟,遂向公司總經理請假。然而,總經理以財務室人手不足為由,堅決不準假,雙方便發(fā)生爭執(zhí)。張×鈺一氣之下跑到公司的茶水間拿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回到總經理辦公室。當著總經理的面,她將水果刀在自己的手臂上劃了兩下,血馬上滲了出??偨浝硪姞?,仍然不答應張的要求,并隨即報警。張×鈺無奈,坐在地上痛哭起來??紤]了片刻,她最終還是決定離開崗位,前往法庭參加庭審。當日,長某金屬公司便解雇張×鈺。解雇書稱,張×鈺未按規(guī)定提出休假申請,就擅自外出。而且,在公司未準假的前提下,她還對公司負責人施以暴力、威脅。由于張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所以公司決定對其作出開除決定,并于當日解雇。張×鈺對解雇書的內容表示不同意,但她在清算工資之后,還是離開了公司。隨后,她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橫瀝分庭申請勞動仲裁。去年11月7日,張的申訴請求遭到駁回后,她又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輕易解雇
公司賠付重金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張×鈺劃傷自己的只是很小部分,與長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和派出所所稱的情形不相符,不構成“暴力威脅”、或“自殘威脅”。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雇勞動者,而張×鈺的請假事件無論如何也達不到“嚴重”程度。由于長某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張×鈺還有其他可以解雇的情形,因此該公司解雇張×鈺的依據(jù)不足,應向張支付賠償金。據(jù)了解,張×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805.4元,而且她在長某公司已經干了四年。因此,長某金屬公司應向張×鈺支付經濟補償金4805.4元/月工資×4=19221.6元,額外經濟補償金19221.6元×50%=9610.8元,代通知金4805.4元,共計33637.8元。一審結束后,長某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又以張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紀為由,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員工為請假,刀傷自己,到底算不算嚴重違紀?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但在出具審理意見時,主審法官提出,在企業(yè)倡導人性化管理的時代,公司在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可以適當?shù)乜紤]員工的合理請假請求。長某公司在員工有正常理由的前提下仍不予準假,確實不妥。而張×鈺為獲準假,竟然傷害自己,其行為雖然不能算是嚴重違紀,但也極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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