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硅酸鹽水泥》新國標六月實行
前 言
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2958-1999《復合硅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與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
——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本版前言);
——增加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本版第3章);
——將各品種水泥的定義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將組分與材料合并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
——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改為“活性混合材料摻加量為>5%且≤20%,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5%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摻加量由“20%~70%”改為“>20%且≤70%”,并分為A型和B型。A型礦渣摻量>20%且≤50%,代號P.S.A;B型礦渣摻量>50%且≤70%,代號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條,本版第5.1條);
——將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zhì)混合材料摻量由“20%~50%”改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復合硅酸鹽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由“應大于15%,但不超過50%”改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條);
——材料中增加了?;郀t礦渣粉(本版第5.2.3、5.2.4條);
——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珶掋t鐵渣、?;鲡}液態(tài)渣、粒化碳素鉻鐵渣、?;郀t鈦礦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錄A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并將附錄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條和附錄A);
——增加了M類混合石膏,取消了A類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條);
——助磨劑允許摻量由“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的1%”改為“不超過水泥質(zhì)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條,本版第5.2.6條);
——普通水泥強度等級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鎂含量”改為“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說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于6.0%時,應進行水泥壓蒸試驗并合格’;P.S.B型無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條,本版第7.1條);
——增加了氯離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離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條);
——將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硅酸鹽水泥一致,將各強度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條,本版第7.3.3條);
——增加了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于30%作為選擇性指標(本版第7.3.4條);
——增加了選擇水泥組分試驗方法的原則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條);
——將“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來確定用水量”的規(guī)定的適用水泥品種擴大為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zhì)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條,本版第8.5條);
——編號與取樣中增加了年生產(chǎn)能力“200×104t以上”的級別,即: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個編號;將“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個編號”改為“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個編號”(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條,本版第9.1條);
——將“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強度等級,其余技術(shù)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guān)要求”改為“經(jīng)確認水泥各項技術(shù)指標及包裝質(zhì)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條,本版第9.2條);
——增加了出廠檢驗項目(本版第9.3條);
——取消了廢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3條);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細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規(guī)定,將判定規(guī)則改為“檢驗結(jié)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技術(shù)要求為合格品。檢驗結(jié)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任何一項技術(shù)要求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條,本版第9.4.1、9.4.2條);
——檢驗報告中增加了“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shù)要求”(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條,本版第9.5條);
——交貨與驗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nèi)完成”(本版第9.6.2條);
——包裝標志中將“且應不少于標志質(zhì)量的98%”改為“且應不少于標志質(zhì)量的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條,本版第10.1條);
——包裝標志中將“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cè)印刷采用黑色”改為“火山灰質(zhì)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cè)印刷采用黑色或藍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條,本版第10.2條)。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yè)協(xié)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叢林集團、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紅河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水泥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站、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業(yè)技術(shù)情報研究所、冠魯集團山東萬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豐水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碧蘭、江麗珍、肖忠明、劉晨、張秋英、陳萍、霍春明、席勁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情況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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