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12萬!為水泥代理商介紹項目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原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彭某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彭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2.5萬元,已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間,彭某利用先后擔任原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分公司東部大區(qū)經(jīng)理、某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jīng)理、某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大區(qū)銷售總監(jiān)等國有出資企業(yè)領導職務的便利條件,在履行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公務活動過程中,為水泥代理商韓某、陳某、吳某、鄭某等人介紹水泥工程項目、水泥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且為上述4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共計112.5萬元,并全部用于個人和家庭花銷。
法院認為,彭某利用擔任國有公司領導職務的便利條件,在為他人介紹水泥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12.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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