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 3-2002)之一般規(guī)定/
11 混合結構設計
11.1 一般規(guī)定
11.1.1 本章所稱混合結構系指由鋼框架或型鋼混凝土框架與鋼筋混凝土筒體所組成的共同承受豎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層建筑結構。
11.1.2 混合結構高層建筑適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
11.1.3 混合結構高層建筑的高寬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規(guī)定。
11.1.4 混合結構在風荷載及地震作用下,按彈性方法計算的最大層間位移與層高的比值△u/h不宜超過表11.1.4的規(guī)定。
11.1.5 抗震設計時,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結構各層框架柱所承擔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較小者;型鋼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筒體各層框架柱所承擔的地震剪力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8.1.4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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