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關于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暫行規(guī)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完善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使之逐步形成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要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崗位,引入競爭機制,按崗位擇優(yōu)聘任,最大限度地調動各類各級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章名】 第二章 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崗位設置
第三條 各單位高、中、初級技術職務數額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指標和在“八五”期間高、中、初級技術職務的平均結構比例由國家建材局核定。
第四條 各單位高、中、初級專業(yè)技術崗位,應根據工作任務、工作性質、難易程度等確定。目前,各單位暫按首批下達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數設崗,并編寫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說明書(式樣附后)。今后根據國家批準增加給我局的高、中級技術職務數額和各單位的具體情況,隨時調整。
【章名】 第三章 聘任
第五條 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必須在下達的指標內根據崗位需要和個人的政治、業(yè)務考核結果,堅持德才兼?zhèn)錁藴?、貫徹?yōu)勝劣汰或優(yōu)中選優(yōu)的原則。
第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一般不再兼任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經批準兼任技術職務的,一律占用本單位技術職務崗位數。行政正職經國家建材局批準后由國家建材局領導聘任,頒發(fā)聘書;單位其他高級技術職務由基層領導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聘任建議,經行政領導主持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后由行政正職聘任,并簽訂聘任合同,頒發(fā)聘書;中、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可以分級聘任,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各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表應及時歸入受聘人的人事檔案。
因減員空缺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數,由各單位統(tǒng)籌使用。在“八五”或稍長一段時間內,由目前的因人設崗逐步過渡到按需設崗。
第七條 技術職務一般聘期為二至四年,聘任終止時間與班子換屆時間相同。聘任期滿后經過嚴格的業(yè)務考核,稱職者方可重新履行續(xù)聘手續(xù)。
第八條 凡受聘后,工資低于所聘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最低檔者,其工資自聘任之下月起進入相應技術職務工資的最低檔。
【章名】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88)建材人字431號“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科技干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每年或兩年對所有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業(yè)務考核,業(yè)務考核必須實事求是,要有群眾參與和監(jiān)督,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評方法,業(yè)務考核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下屆聘任時的重要依據。業(yè)務考核表應及時歸入本人的業(yè)務考績檔案。
第十條 根據考核結果對成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技術人員,特別是中青年拔尖人才要優(yōu)先聘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業(yè)務考核辦法,報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備案。
【章名】 第五章 辭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辭聘:
聘期內連續(xù)病假超過一年,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者。
經組織安排,屬正常工作調動者。
第十三條 辭聘各級技術職務應由本人申請,基層領導提出意見,按照聘任權限進行審批,或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勸其辭聘。為了控制工資總額,這部份辭聘高級技術職務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高級職務聘任數的3%,若超過這個比例,必須報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準。
第十四條 辭聘人員原則上保留原聘期工資待遇,并保留其相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章名】 第六章 解聘或低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解聘或低聘:
犯嚴重錯誤受行政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解聘。
因工作失職,使本單位或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者解聘或低聘。
工作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泄露機密或未經同意私自轉讓單位科技成果、損害本單位利益者解聘或低聘。
聘期內兩次業(yè)務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或有一次考核結果為“不稱職”者低聘。
聘期內一般不予流動,聘期內要求自費出國留學、工作或個人要求調動工作者解聘。
第十六條 解聘或低聘各級技術職務,應由基層單位提出意見,經人事部門核實后由行政領導主持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并通知本人,收回或換發(fā)聘書,解聘或低聘決定,歸入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解聘或低聘后,其原有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否保留應視情節(jié)而定。對取消任職資格者,今后視其改正錯誤的具體表現,可按規(guī)定重新評聘。
第十八條 凡解聘者從解聘之下月起,其職務工資在原有聘任職務工資基礎上降低1~2個檔次。凡低聘者從低聘之下月起享受低聘職務的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
【章名】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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