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f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指導意見
水利部近日印發(fā)《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代建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至竣工驗收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責。
《指導意見》規(guī)定,代建單位應具有獨立的事業(yè)或企業(yè)法人資格,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yè)技術與管理人員;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guī)模等級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總承包一項或多項資質以及相應的業(yè)績,或者是政府專門設立(或授權)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并具有同等規(guī)模等級項目的建設管理業(yè)績,或者是承擔過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職責的單位。
《指導意見》要求,擬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實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經批復后在施工準備前選定代建單位。代建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選定。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管理單位應與其依法簽訂代建合同。
此外,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對建設工期、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資金管理等負責,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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