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2014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派發(fā)現金 0.039 元(含稅)
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暫按 5%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0.03705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按 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0.0351 元;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按 10%稅率代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 0.0351元。
●股權登記日: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
●除權(除息)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現金紅利發(fā)放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于 2015年 5 月 29日召開的公司 2014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于 2015年 5月 30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證券日報》上。
二、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1、發(fā)放年度:2014年度
2、發(fā)放范圍: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以公司總股份數 381,873,666 股為基數,向股權登記日在冊的全體股東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 0.039 元(含稅),共計派發(fā)現金股利14,893,072.97元(含稅)。
三、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
2、除權除息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3、現金紅利發(fā)放日:2015 年 7月 24日(星期五)
四、分派對象
截至 2015 年 7月 23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配實施辦法
1、下所列股東所持公司股份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fā)放: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2、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已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fā)。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fā)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yè)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fā)。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guī)定,其股息紅利所得統一暫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 5%。公司暫按 5%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后進行發(fā)放,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fā)現金人民幣 0.03705元。
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個月以內(含 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年的,暫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5%。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47】號)的規(guī)定,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fā)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0351元。如 QFII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guī)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5、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本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f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fā)現金股息 0.0351 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guī)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相關企業(yè)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6、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居民企業(yè)含義的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按稅前現金紅利發(fā)放,實際發(fā)放現金紅利為每股 0.039元。
六、咨詢辦法
咨詢機構: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地址:福州市楊橋東路 118號宏揚新城建福大廈
電話:0591-87617751
傳真:0591-88561717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 7月 16日
編輯:來飛翔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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